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单位集资房、购买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1.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该房屋的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书、在建房屋照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拍照);
2.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该房屋的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书、翻建房屋照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拍照);
3.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该房屋的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大修房屋照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拍照);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半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可提取。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凭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要件、户籍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等)办理提取手续。个人账户未封存但停缴半年以上的可以视为封存。单位账户为停缴、欠缴状态的,需职工对欠缴部分自愿放弃权利。
五、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使用“转移接续平台”转移至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自主缴存专户、务工农民专户、市导游服务中心和市出租车行业的缴存人员停缴半年后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异地户籍的缴存人员封存或停缴后即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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