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单位集资房、购买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按以下情形办理:
1. 职工账户资金转入单位账户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及单位财务收据;
2. 职工账户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以上政策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以前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以此次政策规定为准。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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