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17〕1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认定、用工形式、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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