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由创业地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实施按省级现行规定执行,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实施按省级现行规定执行,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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