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租房提取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威住〔2018〕10号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自主性购房需求,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及《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和调整如下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扩大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缴存范围,允许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按自愿的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自主缴存者享有与其他缴存人员同等权利,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二)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部分提取政策
在原提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三项提取政策。
(一)支付租房提取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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