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七条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人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到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审查并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申请人凭单位签署意见后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提取资料”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或支付手续。
经审查不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说明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不得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住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翻修、大修住房的标准,按照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认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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