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对账查询和转移、封存、计息等。
第三条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其所属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及相关具体业务。
第四条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管理和资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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