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二)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提升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市级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评为市级示范基地的,市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并推荐其参加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对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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