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支持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户籍地的确认以申请购买该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时间核定(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除外)。
(四)调整购建房存在第三方共有情形的提取政策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存在第三方共有权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应三方合并计算,且总额不能超过所购、建房屋总价。
(五)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政策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40%。二套房屋数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含贷款申请人、配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审核的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数,未体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公积金贷款;信用报告显示有过一次或超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属二套及以上贷款;不支持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进一步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规范新市民贷款申请条件政策。新市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条件,且帐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支持补缴或一次性缴存6个月方式替代连续缴存。
(二)规范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政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申请人(含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无欠款余额(含信用卡消费);申请人(含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得存在5年内银行贷款(含信用卡消费)累计逾期6期(不含6期)以上或连续逾期3期(不含3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3期(不含3期)以上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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