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支持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户籍地的确认以申请购买该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时间核定(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除外)。
关于调整和进一步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作用,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要求,为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有效运行,结合我州实际,决定调整和进一步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调整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支持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户籍地的确认以申请购买该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时间核定(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除外)。
(二)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购房款后同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月对冲”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款后,不再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未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购房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后可以“按月对冲”还贷和一次性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办理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还贷和一次性结清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职工因工作调动或离职转移、提取政策缴存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调出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外的,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向新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在缴存地申请办理提取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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