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通知如下。
衡房金管通字〔2019〕11号
广大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停止办理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住房提取父母公积金业务。
二、停止办理职工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房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停止办理物业费提取业务。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及分摊方案、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资料。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银行卡。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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