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公积金主动融入川南区域协同发展中心大局,推进公积金内自同城化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提升群众满意度,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异地贷款等政策进行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回归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和《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从上年度余额中提取。
(一)提取时间解读
1.采取购房一次性提取的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或产权登记时间(一年之内申请)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产权登记时间(一年之内申请)为准。
2.按年提取偿还贷款和还清贷款提取的,以提取时间为准。
(二)提取金额解读
1. 一次性提取的。2019年4月1日(含)以后购房的,商品房提取到合同签订或产权登记时间上年末余额,二手房提取到产权登记时间上年末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或首付款金额。例: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或产权登记,可以提取到2019年3月末余额;2019年4月1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或产权登记,只能提取到2018年12月末的余额。
2.商贷按年提取及还清银行贷款提取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最近12个月的还款本息额且不超过上年末余额;还清贷款提取的不超过提前还清本息额且不超过上年末余额。
3.公积金按年提取及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最近12个月的还款本息额且不超过上年末余额;还清贷款提取的不超过提前还清本息额且不超过上年末余额;按年提取后当年再申请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需扣除当年按年提取金额。(在2019年1-3月已按年提取、 4月-12月期间又申请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不用扣除,因为其按年提取在新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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