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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6页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我们制定了《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街道(乡镇)、行政村开发的治安、保洁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给予一定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市)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市级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1.2倍执行,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2015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区(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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