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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第4页

现将《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二)单位涉及欺诈骗保数额超过10万元、个人涉及欺诈骗保数额超过6万元的案件;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

第八条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由案件查处单位填写《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事项、奖励金额,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第十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内容经查实涉及的欺诈骗保金额,按以下三档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一档,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照查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二档,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5-15万元的,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

第三档,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3%给予奖励。

各档次奖励额度低于上一档次最高奖励额度的按上一档次最高奖励额度执行。

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原内部人员或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提高奖励比例1%。举报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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