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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办理须知-第3页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我市自2019年5月缴费属期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原有的缴费方式、缴费期限、个人账户划入时间等将发生改变,请各参保单位详细阅读、了解,并做好相应的变更、申报、缴费等工作,具体须知内容如下。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申报、缴费,避免因未及时申报、缴纳费用而影响职工个人账户划入及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票据使用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票据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票据。

六、其他事项

(一)改变原缴费渠道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的医疗、工伤保险费。

2、单位无在职人员,只保留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金。例:单位名称为:某某厂(退休分户)

(二)维持原缴费渠道不变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按月批量扣款及个人欠款补缴)。

2、单位长期欠费,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或在职转退休业务时,由个人提出申请,自愿补缴本人欠费(含单位缴费部分)。

3、不参与次月缴费应收的医保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费、补收、返款等费用。

4、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

5、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三)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建户或变更参保基础信息以及单位地址迁移的用人单位,请务必在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以及有关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正常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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