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依法核定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于2019年7月1日启用。
(3)参保单位应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不受节假日影响),申报表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二、核定启用
1.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依法核定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于2019年7月1日启用。
2.2019年1月至6月新增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职工参保时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核定。
3.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核定;高于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三、注意事项
1.职工缴费基数是用于计发参保职工养老、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参数,请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并妥善保管缴费工资申报资料原件。
2.缴费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启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申报,对逾期不报或逾期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的用人单位,如职工原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018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从2019年7月起暂按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进行预征;如职工原个人缴费基数高于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0%进行预征。职工工资收入补申报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逾期不再受理。补申报后按实际申报的情况进行结算调整。
3.本次申报人员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职工人数为准,自行申报的个人缴纳部分应以本次申报后核定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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