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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页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要求,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确保单位按月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实施方案》(福银办〔2005〕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实施办法》。

第三条  缴存单位签订托收协议后,应向单位开户银行进行付款授权。

第四条  每月的扣款结算日由双方约定。因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划款日为每月15日,为了减轻职工还贷压力,结算日宜在每月13日前。

第五条  每月扣款结算日前,缴存单位应确保其开户银行指定账户状态正常,并保留足够的余额。扣款结算当日,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将导致托收失败,单位应采取支票或网银转账等方式,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避免晚缴、欠缴,影响职工权益。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跟踪托收扣款情况,联系、协助缴存单位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单位当月如有缴存人员和汇缴金额变化的,应在约定扣款日的2个工作日前办好汇缴变更业务。

第八条  缴存单位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扣款日如有变化的,应在约定扣款日的2个工作日前办理变更。

第九条  缴存单位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造成的后果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单位承担。

第十条  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封存或注销等业务时,应先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终止手续。

第十一  条缴存单位在托收过程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二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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