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根据需要采取警示、围蔽等防护措施。
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费用,可以按规定从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使用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已危及周边房屋使用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五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二)将住宅改为仓库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非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四)非法改建房屋;
(五)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影响房屋外立面安全,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十六条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房屋使用权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房屋结构、楼面荷载、白蚁防治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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