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八)至(十三)款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第十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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