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托管协议,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缴存。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 30日。结息日为6月30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十九条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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