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挪作他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八)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来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或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以虚假的劳动工资关系缴存公积金,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以离职原因停缴的;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条 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挪作他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七条 立案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并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编制询问笔录,申请人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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