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挪作他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处理决定告知书、处理决定书的,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转达或者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告送达。
第三章 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将虚假资料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严肃依法惩治。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良行为登记;
(二)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三)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
(四)责令限期退款;
(五)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报送该申请人骗提骗贷情况。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登记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不良行为的登记将随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而一并转移。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列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并有权视骗提骗贷情况轻重程度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
第十八条 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是指公积金中心可以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至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是指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对外披露,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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