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资市住金委发〔2019〕1号)的有关规定,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定了《资阳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进入本市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在异地就业符合转移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含)的,协议自动作废,且不能再次申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不能补缴开户前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缓缴业务。
第十二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请销户提取,但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贷款余额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与本地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第十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含共同申请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停止缴存的,责令其补缴,拒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其个人缴存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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