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和统一部署,统筹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各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按规定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优化缴费激励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将我省已确定的供参保居民自主选择的12 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0 个,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1.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从2020 年1 月1 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为每年缴费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8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元和3000 元10 个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各市(区)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提升最低缴费档次。
2.调整缴费补贴标准。从2020 年1 月1 日起,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200 元补贴30 元,缴费300 元补贴45 元,缴费400 元补贴60 元,缴费500 元补贴75 元,缴费600 元补贴80元,缴费800 元补贴90 元,缴费1000 元补贴100 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 元,缴费2000 元补贴200 元,缴费3000 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3.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60 号)精神,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 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 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原政府代缴费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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