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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第2页

我市用人单位应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

一、我市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等。

二、我市用人单位应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其中,2019年本市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各用人单位2019年度公用经费解决。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省及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涉密单位应及时与相关业务办理部门联系,妥善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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