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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第3页

我市用人单位应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

五、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

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除工伤医疗和康复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申办渠道如下:市属、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区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工伤医疗和康复按我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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