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对65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到龄次月享受待遇。倾斜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按比例分担,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三)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2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按比例分担。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自2019年1月1日起,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手续办结后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超过30天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核查无冒领养老金或被冒领的养老金已退回的,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按比例分担,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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