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要求,西安地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要求,西安地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18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8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095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80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700元/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800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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