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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调整居民基本医保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等政策的通知-第2页

自2020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含合并缴费的其他险种),待遇有效期从保险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大学新生参保第一年保险有效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2018至2019学年度大学生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有效期截止时间顺延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期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期为保险年度上一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期为出生之日起180天内。

2.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筹资期外参保,按个人筹资标准全额缴费。筹资期外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复原退伍军人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参保缴费时间以税务系统记录的缴费时间为准。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参保缴费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统一费率,费率区间为0.5%至1%。市医保局根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运行和结余情况,确定每年缴费费率。

1.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统账结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原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1%),与按年确定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的差额,动态调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成年参保人员、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单独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条件的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年缴纳。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另行缴费,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基本医疗费中划入大病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的比例,由市医保局在筹资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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