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渭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为职工人2018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渭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5145元/月。
(三)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201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临渭区(含高新区)、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700元/月,华州区、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600元/月。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
(五)执行时间: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按政策规定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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