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珠人社〔2019〕125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一)在我市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下调20%,从2019年5月1日起再次下调35%,执行时间至2021年4月30日。
(二)对2019年5月底前已经办理缴费登记且6月未注销的参保单位,6月通过加大下调费率比例方式予以冲减(下调比例为70%),7月1日后恢复按照下调35%执行。在执行期限内,2019年6月及以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我市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按本《通知》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各参保单位无需申请。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参数、做好征收信息记账,确保缴费人待遇不受影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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