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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鄂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第2页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鄂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政策为: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每年应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19年度各缴存单位集中调整时间为7月至12月。

五、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如实填报《鄂州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内容审核无误之后,向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服务大厅办理。已注册《鄂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可登录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办理。

(二)在调整缴存基数等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中心办事服务大厅:0711—3281967。

(三)各缴存单位要积极组织缴存职工运用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中心网站、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微信、12329短信、12329热线、自助终端、支付宝城市服务)咨询和办理公积金业务,在综合服务平台能办理的业务尽量不到中心办事服务大厅柜面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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