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鄂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鄂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各缴存单位201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的三倍。省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社平工资三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并按照规定(财税〔2006〕10号)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规定,2019年度鄂州地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
(四)各缴存单位应在核实缴存基数后一个月内,将核定基数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职工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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