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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第3页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优势,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经研究,我中心制订了《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推行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年提取”)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二)委托方签订新的委托协议的;

(三)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委托协议自受托方收到冻结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文书之日起自动终止;

(四)其他应当终止委托协议的情形。

第三章 办理时间和提取方式

第九条 委托协议签订时间为全年的工作日。

第十条 委托协议在本市各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审签。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办理提取。借款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移到市内其他辖区的,不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操作方式:

(一)委托方提取月个人账户余额均大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

(二)委托方其中一方提取月个人账户余额大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大于提取额一方的账户提取;

(三)委托方提取月个人账户余额均小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不足部分从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中提取。

第十二条 委托按年提取期间,委托方的关联信息有变更(如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等情况的,须在变更发生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协议约定提取月前30日,到本市各辖区内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委托协议手续,未如实申报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按年提取期间,委托方死亡的,自单位经办人申报封存之日起终止委托提取协议。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委托按年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方是借款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委托方是共同借款人的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本人银行卡,到本市各辖区内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人委托按年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建立委托按年提取关系;

(三)委托按年提取关系建立后,受托方在提取月从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的提取金额,直接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

第十五条 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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