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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9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第2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3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864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864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报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补差金额由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关系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和各省直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参照省直统筹单位调整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尽量缩小与全省平均待遇水平的差距,具体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结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将《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报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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