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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2018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第2页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2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3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1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5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39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29元。

(四)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按以下标准执行。

1.符合调整范围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26.5元。

2.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火车硬卧(软卧凭据支付40%)、高铁或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汽车据实报销(绕道的交通费用及飞机、包车或其它不合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救护车凭据支付50%。

3.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住宿费凭据报销,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20元,地、州、市所在地100元,县城所在地80元的标准给予报销。

以上三项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18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30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1-4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8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94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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