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冀建法〔2017〕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冀建法〔2017〕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所属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十二)工作调动无法办理账户转移的;
(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热评话题
相关推荐
-
2020年10月27日起,职工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可登录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平台,通过刷脸身份识别、填写和扫描上传申请资料,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资金划转到职工本人账...政策法规 2020-11-13 11:06:060阅读
-
记者从市流程再造专班获悉,我市率先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查询等17项高频便民服务事项与“爱山东”APP和“东营掌上通”成功对接,市民足不出户便能网上办理相关业务。...公积金新闻 2020-10-6 14:42:070阅读
-
为切实满足广大缴存职工需求,缓解购房资金压力,即日起,西安地区(含西咸新区)以外购房及还贷职工,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可以网上核验的(网签、贷款信息等)即时办结;不能网上核验需进一步协查的,3个工作日内(不包含调...公积金 2020-9-27 11:05:270阅读
-
取消租房提取“凡是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提取或贷款的”限制条件。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公积金新闻 2020-9-22 9:38:590阅读
-
此前,购房或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无房屋所在地限制。新政实施后,无论是买房提取还是还贷提取,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公积金新闻 2020-9-21 17:08:29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