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本年度新进人员按职工调入当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本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
(二)“两调整”是指每年缴存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前,单位按职工新核定的缴存基数进行第一次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作为职工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进行缴存;每年7月份,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后,职工上一度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上限的,可在新上限范围内再进行第二次缴存基数调整,未超出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上限的不再调整。
(三)“一备案”是指每年缴存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前,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本单位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汇总数据,相关工资数据的备案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柜面办理。本年度新增缴存职工,在新增时需备案职工当月应缴的实际工资数据。
三、单位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内部公示、邮件等方式告知新一年度核定的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畅通职工核对及反馈缴存基数问题渠道,避免应计入缴存基数核定的工资项目构成出现少算或漏算公积金而损害职工权益被投诉。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时,经办人员应仔细认真核对缴存基数,因人为原因造成缴存基数填报或核定错误的,超过规定的调整次数后,当年度内将不再给予调整。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畅通与税务部门进行联网核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渠道,对单位存在虚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擅自降低职工缴存基数标准,损害职工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接受职工投诉并进行追究,将单位视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适时开展联合惩戒。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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