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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第3页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江西政务服务“赣服通”,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3.通过第三方进行认证。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认证资质的信息公司等第三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由第三方承担追回冒领养老金的责任。

(四)后续处理及结果公示

从2020年开始,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份,县级经办机构对上年度未通过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将上年度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且尚未注销保险关系的人员名单提供给乡镇事务所、村(居)协办员,由村(居)委会在所在村(居)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人员尚健在的,待其补办待遇领取资格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公示人员经核实已经死亡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县、乡(镇)、村三级经办机构应公布联系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监督,对群众举报已经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应立即组织稽核,核实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性,把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作为一项中心工作重点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在维护基金安全稳定的同时,切实提升参保群众的幸福感。

(二)确保制度落实。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精神,不得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应建立健全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加强培训,认真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认证工作,确保制度严格落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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