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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现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1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允许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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