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四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三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住房〔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三明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三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三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暂行规定
一、申请对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本人或配偶在三明市外户籍地、工作地有商业性住房贷款且该住房为夫妻二人合计持有100%产权的本市缴存职工。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
(二)申请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已还款满12个月。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应体现银行还款专户名称、账号)、近6个月还款明细表(含贷款余额);
(三)购房合同或备案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四)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六)住房产权比例信息证明(首次办理时提供);
(七)本人及配偶一方可供核查的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发放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交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四、提取金额及资金划转
申请人可在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满12个月后,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夫妻双方每次在本市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未偿还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提取至百元),提取额划转至贷款银行还款专户。
五、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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