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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第2页

为进一步解决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我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港澳台居民的养老保险相关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四、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五、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证所在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和财政补贴。

六、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七、港澳台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粤府〔2018〕96号)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未曾在内地(大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

八、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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