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了打击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代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也不存在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缴存职工不要轻信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自觉抵制“公积金提现、公积金代缴”等非法小广告,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可登录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或致电服务热线12329了解办事指南,按正规、合法渠道申办,谨防受骗。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各类证件仍违法使用套取住房公积金,情节较重的,将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我中心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责令其退回骗提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将严肃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中心将会冻结骗提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五年内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并视情况在十堰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及我市主要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将骗提者纳入十堰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黑名单。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利用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0719-8107137
特此通告。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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