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应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可按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应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可按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可补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补缴完成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降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应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依法提出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比例最低不低于3%,降比例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四、可停缴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应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2020年6月30日前停缴住房公积金。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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