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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积极应对疫情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的通知-第2页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缓缴期满,企业应当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有效保障缴存职工贷款权益。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上述非正常缴存月份可计入核定范围。

四、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的贷款逾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已做逾期处理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返还罚息。

五、其他规定

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比照本通知规定进行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核实确认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

缓缴期间结束后,职工发生调动、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或者死亡等情形需要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补缴。

2020年6月30日以后,企业需要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5号)的规定进行申请。

该通知自2020年3月10日起执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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