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就做好疫情期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就做好疫情期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允许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的范围只限于参保企业和个人,我省具体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项中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不延长办理期限,2020年1月至2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尚未缴纳的,应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自2020年3月起应当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由于受我省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的影响,2020年2月我市按要求只对参加机关保险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完成了缴费核定和征集工作,但未对机关保之外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进行征集,造成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未完成2020年2月份的医疗、工伤、失业等险种的缴费工作。目前,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已将我市2月份已纳入机关保单位的非机关保险种(医疗、工伤、失业)应收核定数据发送税务机关,请我市已纳入机关保的单位按照琼人社发〔2020〕32号文件要求,务必在3月底前完成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的以免逾期产生滞纳金,影响参保职工各项社保待遇。上述单位可以正常办理3月份各险种的核定、征集和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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