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精神,统筹做好我省医务人员关心关爱工作,现将《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川疫指发〔2020〕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精神,统筹做好我省医务人员关心关爱工作,现将《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0日
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
(一)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应急响应期内,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的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其中,援湖北医疗队(含疾控,下同)医务人员援湖北期间,按每人每天600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地要综合考虑相关单位承担的疫情防控任务、风险程度、业绩贡献、加班加点及派员参加援湖北医疗队等因素,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事业单位,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分配办法,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其中参加援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在援湖北期间的薪酬水平提高2倍。〔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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