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通过与统计、工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直接确定企业类型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
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需要划型企业填报《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自行申报本企业类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对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可在“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查取),不实行承诺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纳税等情况联合认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统一核定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办理。
随同大型企业(集团)参保登记、缴费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等(简称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申请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申报实行承诺制,由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自行承诺申报,填写《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大型企业(集团)个人明细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生成《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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