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缓缴企业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填报《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备案书》,缓缴期满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缴存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在本年度内随时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四、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疫情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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