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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页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标准为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

经审核合格的,按照申请之日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发放表单。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存在异议的,对异议信息修改或核实后再行申领。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时,应主动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乡镇)或登录互联网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就业超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六、失业人员出现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但未主动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经办机构应停发相关失业保险待遇,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金额。拒不退回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指导各街道(乡镇)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八、本机关之前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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